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fā)《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03-04 13:11
吉林省氣象局關于印發(fā)《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管委會)氣象局,公主嶺市氣象局,梅河口市氣象局,琿春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為進一步強化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jiān)管,提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省局制定了規(guī)范性文件——《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試行)》,經2018年省局第十二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評分表
2.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
3.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匯總表
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提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317—2016)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在吉林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接受檢測質量考核。
第二章 組織及要求
第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技術機構實施考核工作。實施考核機構應當建立考核專家?guī)???己藢<規(guī)斐蓡T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養(yǎng)好,無違規(guī)違紀歷史;
(二)政策觀念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職業(yè)道德和考評紀律;
(三)了解防雷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內外雷電防護基礎理論、防護技術、相關標準規(guī)范及業(yè)務服務最新發(fā)展動態(tài),能夠準確把握雷電防護科技和業(yè)務服務發(fā)展方向;
(四)一般應具有雷電防護及相關專業(yè)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且從事雷電防護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可以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集中考核,或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申請考核。
第六條 開展質量考核時,應從考核專家?guī)熘谐槿?名以上人員組成考核組??己藢嵭薪M長負責制,考核組應確定一人為組長,組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考核組的責任和義務:
(一)考核組成員與被考核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工作公正性的,應當主動回避;
(二)應獨立對檢測單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質量實施考核;
(三)對考核過程中獲得的資料進行分析,評估檢測單位被考核項目檢測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論,并對所出具的結論負責;
(五)對所獲得的被考核單位相關業(yè)務、管理、人事等內部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八條 考核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檢測實施期間的有效相關標準;
(三)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省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檢測業(yè)務規(guī)范或檢測要求;
(四)被考核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按照(二)、(三)、(四)考核出現要求不一致時,按照要求程度高或適用性強的執(zhí)行。
第九條 考核要求:
(一)對檢測報告有效期內雷電防護裝置和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出現變動情況的,考核人員應當向被考核單位核實并確認;
(二)考核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
(三)考核過程中,考核組應使用影像設備進行必要的影像記錄;
(四)對抽取的考核項目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檢測合同等其他相關資料,復印后加蓋被考核單位公章留存;
(五)被考核單位未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yè)務,該單位應進行情況說明。
第三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條 考核程序:
(一)省氣象主管機構下達考核計劃;
(二)組建考核組;
(三)考核組確定考核項目及考核方式;
(四)考核組調取相關資料、實施考核;
(五)進行資料分析、編制考核報告;
(六)考核結果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一條 考核方式分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資料檢查是指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項目驗證是指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進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項目)的現場復核檢查。
在每個被考核單位全年的檢測項目(檢測報告)中,由考核組按5%比例隨機抽取考核,最少不少于1個,最多不超過10個。其中項目驗證方式考核的應不少于2個,2個及以下項目應全部進行項目驗證。
項目驗證可采用被考核單位自測或考核組獨立檢測兩種方式。
第十二條 被考核單位自測,宜由原檢測人員使用原檢測設備按檢測報告記錄的信息實施復測,考核人員現場監(jiān)督。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測應覆蓋原檢測報告中所有的檢測項目;
(二)當檢測項目中有多個相同測試內容時,考核人員可選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設備要求檢測人員測試;
(三)檢測結束后,檢測人員應在考核記錄上簽字,并由現場考核人員簽字后考核組留存。
第十三條 考核組成員獨立檢測,被考核單位人員應在場觀察。具體要求如下:
(一)考核組應按照檢測規(guī)范或檢測要求及被考核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規(guī)定要求完成檢測;
(二)檢測過程中應參考被考核單位檢測報告,當可選擇的檢測部位或設備與檢測報告記錄的重合時,應選擇同一部位或設備進行測試;
(三)檢測結束后,考核人員應要求受檢單位相關人員在考核記錄上簽字。
第四章 內容及評定
第十四條 考核內容:
(一)驗證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三)檢查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四)檢查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五)核實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六)檢查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七)檢查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考核采用計分制。依據《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評分表》(以下簡稱考核評分表,見附件1)對第十四條所列考核內容進行逐項評分。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三類。其中,合格是指考核內容符合考核要求,總體合格率為90%(含)以上;不合格是指總體合格率為60%(含)以上90%以下;嚴重不合格是指總體合格率在60%以下。
總體合格率=抽檢項目總得分/抽檢項目總分。抽檢項目總得分為抽檢的全部檢測項目得分的總和,抽檢項目總分為抽檢的全部檢測項目應得分的總和。
第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嚴重不合格:
(一)以各種理由拒不配合質量考核或拒絕接受質量考核的;
(二)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資料的;
(三)檢測人員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能力的;
(四)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
(五)《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317—2016)中規(guī)定的A類要素不合格的。
第五章 結果應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考核組應及時整理考核資料,對照考核依據,按考核內容逐項對每一考核項目的資料進行分析,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十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吉林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以下簡稱考核報告,見附件2),填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匯總表》(以下簡稱考核匯總表,見附件3)。
第十九條 考核組應將考核評分表、調取資料及考核報告、考核匯總表等原始考核資料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整理歸檔,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考核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被考核單位通報考核結果,并及時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被考核單位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決定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訴,并提供有關申訴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收到申訴申請后,應及時對有關申訴材料組織復核,復核應調閱所需要的被考核單位的全部材料,對原考核結果進行全面復查,不受申請復核內容的限制,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撤銷、變更或維持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將最終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嚴重不合格的被考核單位,應限期在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整改完成后,應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注冊地為外省的被考核單位,考核結果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被考核單位信用評級、資質延續(xù)、升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被考核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拒不整改或未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整改的,考核機構及考核組成員在考核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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